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M-113-重訴-12-2024100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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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淑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雅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經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有卷內人證、物證可佐, 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又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本案證人會透過他人聯繫表示願意幫忙作證,本院認非予羈押,不足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7月16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依其供述與其他卷內事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在,又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尚待交互詰問證人之程序進行,本院認仍有確保嗣後被告到案進行審理之必要,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院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諭知自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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