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M-113-重附民-17-20241112-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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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蘇晏瑩 被 告 吳宥葦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 3年度金訴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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