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M-113-重附民-28-2025010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許鴻隆 被 告 許鴻昌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1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