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HDM-113-重附民-29-2024122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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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黃秋香 被 告 李明治 陳宏榮 吳俞萱 凃安慶 劉益志 梁弘靖 謝昆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明治等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秋香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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