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M-113-金簡-278-20250212-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萍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廖志偉 居雲林縣○○鎮○地里○地0○00號(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先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8行「由廖柏 賢於民國111年8月1日20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廖柏賢於 民國112年8月1日20時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8行所載「 由廖柏賢於民國111年8月1日20時許」之記載顯係誤繕。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由廖柏賢於民國112年8月1日20時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