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金簡-436-20241213-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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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CONG HUAN(中文名:丁功訓)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 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918、919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 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DINH CONG HUAN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DINH CONG HUAN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現又因逃逸外勞遭收容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另案之收容將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見卷附之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續收字第4878號裁定),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存在,復審酌本件犯罪情節、手段,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自113年12月20日起羈押3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