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M-113-金訴-343-202410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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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峖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峖任可預見如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不法犯罪集團利用,而成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前某日,在其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內,以不詳代價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交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阿偉」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金融卡與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間某日起,陸續透過TIKTOK抖音帳號「@asZ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壞壞」之人向告訴人黃雅佩佯稱亟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6日13時28分、14時15分、20時10分,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1,000元、1,200元至上開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業於113年8月12日被發現死亡,此 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5-96頁、第107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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