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M-113-金訴-384-2024101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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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進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 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均更正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訴字第384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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