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7
案號
CHDM-113-金訴-388-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1 時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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