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M-113-金訴-607-202502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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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燕 選任辯護人 郭沛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188號、第14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