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附民緝-3-20241119-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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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陳韋祥 被 告 吳佳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7號),經原告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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