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M-113-附民-270-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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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陳沅禾 訴訟代理人 侯怡帆律師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被 告 陳明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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