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3-附民-383-20250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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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陳秀蓉 陳秀雯 被 告 吳靜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 (一)被告應與同案被告孫孝龍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24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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