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M-113-附民-404-20250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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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吳力亭 被 告 謝嘉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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