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DM-113-附民-440-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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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蔡幸芸 被 告 洪伯翰 林子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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