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M-113-附民-460-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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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楊雅慈 被 告 施孟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孟瑩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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