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HDM-113-附民-523-202410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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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方彥文 被 告 林鈺翔 彭國理 高皓宇 吳佳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18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鈺翔、被告彭國理、被告高皓宇、被告吳佳朋等 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