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HDM-113-附民-549-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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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黃妙雲 被 告 王司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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