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M-113-附民-582-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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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陳士民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劉憶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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