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3-附民-636-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 告 邱苗榛 被 告 吳宗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