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M-113-附民-652-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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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2號 原 告 王淯喧 被 告 陳志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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