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M-113-附民-690-202411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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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0號 原 告 陳松男 被 告 滕佳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 字第883號受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10時37分許辯論終結並結束法庭錄音等情,有上開案號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原告係於本案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1時許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觀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甚明。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顯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定提起之期間,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