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M-113-附民-758-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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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58號 原 告 王聲曜 被 告 許秋榮 黃麗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秋榮、黃麗君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7433、7434、9302號),原告王聲曜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253號判決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為憑,惟原告於113年11月28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是依上述規定,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