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附民-800-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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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0號 原 告 吳佳臻 被 告 吳佳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1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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