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M-113-附民-826-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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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26號 原 告 蔡秀菊 被 告 黃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刑事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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