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HDM-114-交易-20-2025021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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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雄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昆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林昆雄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上午8時許起,在彰化縣○○鄉○○路00 0號居處,飲用酒類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28分許 ,行經彰化縣芬園鄉美華路與縣芬路口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 ,於同日晚間11時33分許,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結果達每公升1.43毫克。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偵卷第21-24、61-62、67-68頁;本院卷第31-36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偵卷第35-41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1年5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具體主張,並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本案,前後犯罪類型、罪質相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認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虞,故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 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被告仍未能戒惕,再次酒後騎乘機車,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3毫克,所為顯非可取;然其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本次犯行(113年10月13日)與前案(110年間)之間隔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領日薪、需扶養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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