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4-交簡上附民-2-20250327-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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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淑玲 被 告 吳文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