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4-交簡附民-3-20250115-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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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家聖 被 告 王皓宇 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立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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