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M-114-交簡附民-32-20250328-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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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何柏昕 盧啟禎 被 告 林育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柏昕等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