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M-114-交簡附民-33-20250328-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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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吳浩愷 被 告 劉記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