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4-交簡附民-5-20250123-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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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元柏 被 告 李澄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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