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M-114-交簡附民-7-2025012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詹孟娟 被 告 黃聖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6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修車費用部分 ,由本院另行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