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HDM-114-交簡-145-2025020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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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正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正浩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賴正浩於民國113年6月6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 鄉○○村○○巷○0○0號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7)日凌晨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2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因未將上開自用小客車緊靠道路右側臨停而為警攔查,過程中察覺車內有毒品氣味,復於賴正浩翻動菸盒時,發現其內藏有1支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乃徵得賴正浩之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賴正浩所涉持有及施用毒品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另亦徵得賴正浩之同意,於同日凌晨2時1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閾值濃度依序為9280、67400、1287、19360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賴正浩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0 至15、163至164頁)。 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6月7日凌晨0時28分之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6月7日凌晨0時32分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偵卷第17至35頁)。 ㈢、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 樣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8月5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偵卷第49至55頁)。 ㈣、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上 開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1紙、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16張(見偵卷第59至69頁)。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甫因施用毒品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7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戒慎,再度施用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後,猶率然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非可取;⒉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幸亦未實際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並非嚴重;⒊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之濃度,及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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