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M-114-交簡-157-20250205-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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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RPETUA REY MAR PABLO(下稱其中文姓名:瑞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瑞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6號   被   告 PERPETUA REY MAR PABLO              (中文姓名:瑞瑪,菲律賓籍)             男 31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鄉○○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ERPETUA REY MAR PABLO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17時許起至 同日19時許止,在彰化縣○○鄉○○街00號宿舍,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0時5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4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0號前,因未懸掛車牌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21時3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PERPETUA REY MAR PABL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試單。 (三)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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