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M-114-交簡-310-2025030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MAWONG PRACHAK (中文名:阿巴加) 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速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AMMAWONG PRACHAK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再於同日20時許」之記載,應補 充為「再於同日20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二)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當場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 試」之記載,應補充為「當場於同日20時5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竟僅為滿足一時便利,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代謝至吐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下,即逕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誠屬不該,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幸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復參以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具體求刑內容,再衡以被告警詢筆錄所載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暨其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尚佳,且犯後具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故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 四、另被告雖為泰國籍,固屬外國人,惟依本案犯罪情節,認尚 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33號   被   告 KHAMMAWONG PRACHAK(阿巴加,泰國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AMMAWONG PRACHAK(下稱阿巴加)於民國114年2月5日18 時許,在址設彰化縣○○鄉○○路00號之員工宿舍飲用酒類後,再於同日20時許,自上開宿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4分許,其行經福興鄉彰水路與福工路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右轉遭警攔檢盤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後,當場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阿巴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 審酌被告為外籍移工,遠渡來臺工作無非是為賺取金錢讓自己及家人過更好的生活,若被告因案入監服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工作可能不保,倘擇以易科罰金,可能使其經濟更生困難,另被告係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並未肇事,犯罪行為之危險性及情節均屬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應認被告歷經此訴訟程序應已知所警惕等情,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