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M-114-交簡-349-2025032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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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KUNSONG JET (中文名:阿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KUNSONG JET (中文名:阿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縱被告為外籍勞工,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仍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惟考量被告為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經勞動部許可以外籍勞工名義來臺居留,居留效期至116年5月1日,此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另審酌被告係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他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亦無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犯罪情節非鉅,被告於犯後亦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綜合上述主客觀情狀及被告之犯罪情節,本院認本件尚無將被告驅逐出境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2號   被   告 SAKUNSONG JET             (中文姓名:阿杰,泰國籍)             0 00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鄉○○村○○巷00弄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AKUNSONG JET自民國114年2月16日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16 時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0號附近之某超商,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6時36分前之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36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因騎車使用手機,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6時4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SAKUNSONG JE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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