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M-114-交簡-370-2025031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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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貴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1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貴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93號   被   告 王貴賢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貴賢自民國114年2月16日23時許起至同日23時30分許止, 在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之住家,飲用酒類後,仍於翌(17)日7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鄉○○路00號之馬鳴派出所報案時,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114年2月17日7時4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貴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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