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M-114-交簡-49-2025011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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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11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鴻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81號 被 告 陳鴻吉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吉自民國113年12月6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30分許止, 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附近之蔬菜產銷班,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31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大安路3段與十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為警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4時5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8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鴻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值單。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