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4-交簡-88-2025011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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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啓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939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啓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398號   被   告 蘇啓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北斗鎮元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啓勝自民國113年12月5日20時許起至21時許,在彰化縣○○ 鎮○○街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於翌(6)日7時許,酒力未退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14分許,行經彰化縣北斗鎮斗苑路1段與四維路口時,因閃避行人楊熺林,致同向後方由謝亞宸騎乘並附載其女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反應不及而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對蘇啓勝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蘇啓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謝亞宸、楊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四)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與車損照片、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周佩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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