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M-114-交訴-4-202503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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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凱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 與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於調解筆錄上載明: 同意於被告給付5萬元後,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等字,為保障被 告與告訴人之權利,故本件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