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M-114-交重附民-11-2025031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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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溫文嘉 被 告 王羢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羢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具狀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特別在撤回刑事告訴狀前遞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表明民事部分由民事庭處理,顯係聲請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