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M-114-交附民-15-2025030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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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廖良杰 被 告 李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 易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