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4-交附民-6-202501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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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辯論 終結,並於114年1月17日宣判在案。原告於114年1月1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而且前揭刑事案件目前尚未提起上訴,因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基礎,亦應駁回。 ㈡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 訴,或是前揭刑事案件如果嗣後上訴,亦得於第二審繫屬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