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單禁沒-1-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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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61號 被告詹文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不受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927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8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