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M-114-單禁沒-10-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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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毒偵字第155 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陸柒捌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被告黃錦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因被告於113年12月27日死亡,緩起訴處分指定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無法繼續執行而簽請結案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辦理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處遇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乃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2安保346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各1紙在卷可憑(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卷第35至41頁、第45頁、第127頁、第131頁),且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678公克),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8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見同卷第12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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