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4-單禁沒-11-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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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重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 0879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零零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重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0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撤銷,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0115公克;驗餘淨重:0.007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3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79號),堪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