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4-單禁沒-12-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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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18、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3年度毒偵字第318、340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鑑驗書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