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M-114-單禁沒-17-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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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模擬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8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槍枝經認定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9日刑理字第1136028380號鑑定書及彰化縣警察局113年4月23日彰警保字第1130030501號函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