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4-單禁沒-2-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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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92、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貳公克,含 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2、293號被告蕭明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1.02公克) ,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6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2、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1.0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3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