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HDM-114-單禁沒-21-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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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 渣袋3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又扣於該案包裝袋之內容物,及另扣得之殘渣袋3只,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